煉油副產液體含水氨(液氨)
產品標準 Q/SH3170 044
產品外觀 無色至深黃色透明液體。
質量指標
項 目 |
指 標 |
氨含量,%(質量分數) 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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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6.0 |
殘留物含量,%(質量分數)≤ |
3.0 |
硫化物(以S2-計) ,g/L |
實測 |
標志
灌裝產品的鋼瓶和槽車外壁應刷有黃色油漆,并以黑色油漆標明產品名稱。按GB 190中“有毒氣體”規定標志。并符合GB 13690的規定。
包裝
灌裝產品用的鋼瓶或槽車應符合原國家勞動局頒發的 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、《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》等有關規定。允許重量充裝系數為0.53kg/L。鋼瓶或槽車應定期進行水洗、烘干等凈化處理。
氧或氯氣鋼瓶以及一切含銅容器不得灌裝。
原灌裝產品的容器,在灌裝前必須排盡空氣(空氣含量須保證小于15%)。裝過其它氣體的鋼瓶,必須經過清洗、分析鑒定,確認無其它剩余氣體并符合7.1.1規定后才能使用。
運輸
裝運產品的鋼瓶和槽車,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制訂的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》和《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》。在運輸過程中應避免受熱、嚴禁煙火。鋼瓶必須有安全帽,瓶外用橡皮圈或草繩包扎,防止激烈撞擊和震動。
貯存
灌裝產品的鋼瓶應存放于庫房或有棚的平臺上,單層碼放。露天存放時,應以帳篷遮蓋,防止陽光直射。并符合GB 15603的規定。
安全
產品是強腐蝕性有毒物質,標準大氣壓下小于-33.3℃沸騰,對皮膚和眼睛有強烈腐蝕作用,產生嚴重疼痛性灼傷。
產品蒸氣強烈刺激粘膜和眼睛,對呼吸道有窒息作用。
16%~25%(體積分數)的氣體無水氨和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。
受產品損傷的皮膚應立即用水沖洗,然后以3~5%硼酸、乙酸或檸檬酸溶液濕敷。嚴重時立即就醫。
產品屬易燃易爆化學物品,本標準沒有說明生產、經營、儲存、運輸、使用和處置過程的所有安全問題,用戶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8號令的規定。